校内各单位:
根据《东莞理工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东理[2005]13号)第八条“本院与外单位合作申报的科研项目,应签订合作合同,明确分工及研究标的、权利和义务,并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权益分享办法。经学院科研处审查同意并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申报。”及《东莞理工学院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规范(试行)》(东理[2005]14号)第十三条“只有在学院科研处登记立项的科研项目,方能计算科研工作量并作为考核、职称(务)评聘等的有效业绩。”的有关规定,凡我校教师未经学校批准,私自以外单位人员身份主持各类科研项目,项目经费不入学校帐户,回避学校监管的均属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当事人三年内在校内申报各级科研项目的资格,所取得的成果不作为考核、职称(务)评聘业绩,且与外单位产生的一切纠纷与学校无关,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特此通知,请严格遵照执行。
科 研 处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