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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市科技局关于受理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2023年第一批)申报工作的通知 科研〔2023〕22号
作者:佚名     发布:2023-03-23     点击量:

各二级组织机构:

现将《市科技局关于受理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2023年第一批)申报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使用已有账号登录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2.0(https://dgkjj.dgstb.dg.gov.cn/egrantweb/index)完成网上申报。

  (一)网上注册

  首次申报的单位登录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注册,获得单位用户名和密码,同时获得开设项目负责人账号的申报权限;已注册的单位必须更新单位基础信息。系统技术咨询电话:刘攀 22831403。

  (二)申报

  项目负责人登录系统填写申报信息,通过系统提交申请书(包含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经申报二级组织机构账号审核并按时提交后完成系统申报,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20日17:00。

  (三)线上审核

  科技处于2023年4月28日17:00前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提交至市科技局审核。市科技局于2023年5月17日17:30前完成线上审核。

  (四)提交纸质材料

  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后,申报单位登录系统打印申报材料一式一份(申请书+附件证明材料),签字盖章后提交至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收集、审核加盖公章后,于2023年5月26日前统一送至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199号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二楼综合一区。窗口联系电话:谢凤娟22835972(须提前在“莞家政务”小程序预约办理)。

  二、受理条件

  (一)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须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和高素质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能提供较强的工程化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行业技术服务等。

  1.公益类

  (1)依托单位为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可独立或联合申请;

  (2)依托单位投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3)依托单位2021年研发经费不少于500万元;

  (4)依托单位投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的原值不少于300万元;

  (5)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设置主任1名及副主任不多于3名;原则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由依托单位全职人员担任)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全职科研人员不少于15人(联合共建的,可包含联合共建单位全职科研人员,人数不得超过50%),其中获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人员不少于5人;

  (6)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具有为同行业(领域)企业服务的经验,有较好的服务企业或行业业绩,2018年至今已转化的科技成果不少于2项;

  (7)依托单位2020年至今牵头或参与所申报行业(领域)的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

  (8)依托单位获得有效国家I类知识产权(授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不少于3项;

  (9)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具备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东莞市重点实验室

  建设重点实验室须具备高素质创新人才队伍,能开展前沿技术研究、重大核心技术攻关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1.学科类

  (1)依托单位为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可独立或联合申请;

  (2)实验室有清晰的定位和目标,研究方向专注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以及其他符合我市发展导向的产业领域,研究内容具有前瞻性和特色;

  (3)实验室具备良好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条件,有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实验场地。依托单位投入实验室的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投入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的原值不少于300万元;

  (4)依托单位在本行业领域内的技术水平处于先进地位,研发管理机制健全,2021年研发经费不少于500万元;

  (5)拥有高水平的行业学术或技术带头人担任实验室主任(设置主任1名及副主任不多于3名),原则上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全职人员担任;

  (6)实验室拥有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全职科研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获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不少于10人(联合共建的,可包含联合共建单位全职科研人员,人数不得超过50%);

  (7)具备较强的科研实力。实验室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A.2020年至今承担国家、省部级或市级重大(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不少于2项(累计资助额度不少于300万元);B.2018年至今取得有效国家I类知识产权(授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不少于5项(所有权人须为依托单位);C.2018年至今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中国专利奖、国家科技奖或省科技奖二等奖及以上不少于1项(获奖单位须为依托单位);D.2020年至今承担或参与国家、省部级基础与应用基础基金(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等)或医学科研基金项目(本条件仅限于医院)。

  四、联系方式

  (一)业务咨询

  东莞市电子计算中心,蹇玮:22112165;杨俊成22113299;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叶婉雯:22831330;

  (二)纸质材料提交

  市民服务中心,谢凤娟:22835972;

  (三)系统技术支持

  刘攀:22831403;

       (四)学校科技处

     黄小伟:22863119


市科技局通知全文链接:http://dgstb.dg.gov.cn/xxgk/zfxxgk/zfxxgkml/qt/tzgg/content/post_39793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