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近日,市科技局组织开展东莞市2021年省乡村振兴战略专项资金(“大专项+任务清单”)项目申报入库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名称
东莞市2021年度省乡村振兴战略专项资金(“大专项+任务清单”)项目。
二、申报对象
在我市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农业企业、农业园区等单位,同时要求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研发能力及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知识产权管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拟支持方向及资助强度
支持科技支撑创新能力提升、乡村振兴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能力提升、农业农村新动能培育等。
(一)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50万元/项)
在食品安全及保障、水产养殖、农产品加工及贮藏保鲜、良种培育等领域建立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推进农业产业创新发展。
(二)农业攻关和农业技术应用示范(50万元/项)
支持现代种业科技创新,以农作物、畜禽水产和林果为重点,开展种质资源挖掘、新品种创制、良种繁育、工厂化育苗等关键育种技术研究;支持农作物重大病虫疫情防控技术(红火蚁监测防控技术攻关研究),推广应用疫病防控技术成果及产品。
(三)国家、省级“星创天地”建设(20万元/项)
支持“星创天地”平台功能完善。完善平台育成孵化体系,整合创新资源要素、优化导师队伍、建设电商、工商、财税等服务平台;“星创天地”创业培育服务。面向入驻企业、团队和当地农户等提供培育孵化、成果转化、技术培训、金融服务和政策咨询等服务,探索“星创天地”发展运营和服务模式(已获支持的国家、省级“星创天地”建设单位不再重复支持)。
四、项目资助经费拨付方式
资助经费采取事前一次性拨付方式 。
五、项目实施期限
原则上不超过3年(经市科技局批准,最长可延期1年)。
六、申报要求
(一)时间
1.学校规定网上填报截止时间:2021年7月6日至7月22日17∶00。
2.经市科技局审核通过之后,学校规定书面材料提交截止时间:2021年8月2日17∶00。
(二)项目负责人
1.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原则上须具有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并在该领域有一定研究基础,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三)经费配套
1.学校无需新增自筹经费投入。
2.非市财政全额供养单位新增自筹经费与上级资助资金经费的比例应不小于1:1,须提供《项目实施管理与自筹资金承诺函》。
3.有多家合作单位的,主申请单位和参与单位应按各自分配的上级资助资金经费金额确定项目新增自筹经费,并需签订合作协议,提供自筹资金承诺函(主申请单位原则上应该分配占有不少于50%的上级资助资金)。
(四)申报材料
1.项目可行性报告;
2.材料中涉及的知识产权证书、检测报告、获奖证书等技术水平证明材料复印件;
3.营业执照、单位法人证书、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项目负责人资质证明材料;
5.项目组成员证明材料;
6.如有参与单位,则需提供合作协议;
7.国家、省星创天地备案的相关证明材料;
8.承诺函;
9.其他相关材料。
10.需要提供查新报告。
七、申报流程
(一)网上填报
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登录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https://dgkjj.dgstb.dg.gov.cn/egrantweb/)按要求填报并提交(首次申报需注册新账号),由所在单位项目管理员、所属主管部门、市科技局进行网上审查(如对系统使用有疑问,可拨打业务管理系统页面的技术支持电话咨询)。
(二)纸质材料报送
项目网上审核通过后,申报单位自行下载打印纸质材料(含申报书附件),纸质材料水印须与系统审核通过的水印一致,经签名后,连同有关附件材料装订成册,一式5份提交到科技处,由科技处统一加盖单位公章并报送科技局。逾期未提交视同放弃申报。各二级单位须对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自行承担包括知识产权纠纷在内的一切风险。所有项目纸质材料须自行留底,已经受理的纸质材料不予退还。
八、注意事项
(一)项目若有多方参与,主申报单位须与参与单位签订共同申报协议(学校模板可见科技处网站-下载专区-纵向项目申报合作协议),明晰各方任务、节点目标、经费安排和知识产权归属等。
(二)项目考核指标应遵循明确、量化、可考核的原则,其中技术指标应明确项目完成时达到的关键技术参数;经济指标应明确项目完成时累计产生的产值、销售收入等;对于填报的指标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避免出现虚报夸大、不切实际的考核指标。
(三)申请人应按照指南及申报要求填写申请书,如实填写相关研究基础和研究内容等,严禁抄袭剽窃或弄虚作假,严禁违反法律法规、伦理准则及科技安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申请书中不得出现任何违反法律和涉密的内容。
九、联系人
市科技局翟伟斌 联系电话:22831342,13580770393
学校联系人:林军谊 22861296
附件:
1.项目实施管理与资金承诺函
2.资金承诺函
科技处、社科处
202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