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广东省决定开展第七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机构
省评审委下设学科专家评审组(简称学科组)。学科组分为:1马列·科社、2党史·党建、3哲学、4理论经济学、5应用经济学、6政治学、7法学、8社会学·人口学·人类学、9民族学·宗教学、10历史学·考古学·地方文化研究、11文学、12语言学、13教育学·心理学·体育学、14艺术学、15新闻传播学、16管理学·新兴交叉学科、17图书馆·情报·文献学·方志研究、18港澳台及国际问题研究、19人文社科普及读物、20调研报告等二十个,负责初评、复评工作。
二、评奖范围
1、凡是广东省个人或集体在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正式出版的哲学社会科学方面的著作(含专著、译著、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公开发表的论文、调研报告,以及被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或省直厅级以上单位及大中型企业采纳的未公开发表的调研报告等研究成果,可申报本次评奖。凡是没有申报参加第六届(2012-2013年度)评奖的个人和集体,其2013年社科成果也纳入本次评奖范围。
2、成果必须由主编(或第一主编)、第一作者申报,每人限申报一项。
3、围绕一个专题,以个人或课题组名义在评奖时限内以同一主标题发表于同一刊物的系列论文,可作为论文类的一项成果整体申报。
4、丛书不能作为一项研究成果整体申报,只能以其中独立完整的著作单独申报。多卷本研究著作以最后一卷出版时间为准,在符合申报时限的情况下做整体申报。
5、申报评奖的研究成果,其主编(或第一主编)、第一作者必须是我省的人员或集体。在评选时限内调入我省的人员,且在评选时限内未参加过同级别评奖的研究成果可以申报。在评选时限内已调出我省的人员,其研究成果不能申报。已经去世的个人在评选时限内的研究成果可由其原所在单位代为申报。
6、下列成果不列入评奖范围:凡已在高于或相当于本奖励级别的评奖中获奖的成果;尚未结项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最终成果;再版著作;由集体撰写编成的论文集;没有取得党委、政府或实际应用部门出具认可、采纳、评价等书面证明的未公开发表的调研咨询报告;文艺作品及其翻译成果;著作权有争议的成果。
三、奖项设置
优秀成果奖分著作、论文、调研报告三大类,每类设一、二、三等奖。
四、申报程序
申报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个人,请认真填写由省评奖办统一制定的申报评审表(附件),将申请表和附件材料于11月4日前报送科研处。
评奖工作结束后,无论申报成果是否获奖,所有申报材料(包括成果原件)不再退还。
五、个人申报材料
1、个人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评审表》、申报成果及其他附属材料。
2、各种材料的装订报送方式
(1)《申报评审表》一式8份(含1份原件),统一用A4纸打印。
(2)著作类报送成果原件2份,请在封面右上角用不干胶加贴标签,标明申报单位、申报人和所申报的学科。论文类报送成果一式8份(含1份原件),包含刊物封面、目录和版权页,分别附在《申报评审表》后统一装订在一起。调研报告类报送成果8份(含原件一份),在封面右上角用不干胶加贴标签,标明申报单位、申报人。成果需要保密的,请特别注明。采纳证明或领导批件,分别附在《申报评审表》后统一装订。所有外文成果必须提供中译本。
(3)申报成果的各种附属材料一式8份(包括获奖证书复印件、书评、成果被转载、引用情况等),统一装订在《申报评审表》后;论文类成果按《申报评审表》、成果、附属材料的顺序装订,调研报告类成果按《申报评审表》、采纳证明或领导批件、附属材料的顺序装订。
六、申报时间
申报材料提交截止时间:2016年11月4日17:00
联系人:赖梦瑶 刘晓蔚 电话:22861299
科研处
2016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