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总结2011年至2015年我国教育科研战线所取得的工作成就,表彰新中国成立以来为我国教育科学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资深专家,充分调动广大教育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促进我国教育科学事业繁荣发展,提高教育科学研究质量,经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教育部决定开展第五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活动。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五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活动的通知》(教办厅函[2016]35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奖范围
(一)凡列入全国教育科学“十一五”、“十二五”规划的各级各类立项课题成果均可参评。
(二)凡未列入全国教育科学“十一五”、“十二五”规划课题而公开发表和出版的教育科研成果,或不宜公开发表和出版但被决策、管理部门采用的教育科研成果,确属优秀的,经申报单位推荐,省教育厅择优上报。
(三)凡已在往届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奖和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奖中获奖的成果不再参加本次评奖。
(四)各市已开展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活动的,其推荐成果一般应是已获奖成果的一、二等奖,凡参加评奖活动而未获奖的成果,一般不再推荐参评。未参加评奖的成果可推荐参评。
(五)参评成果限定在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
二、申报要求
(一)根据《通知》要求,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教育厅科研处)负责广东省区域内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的集中报送工作(部属高校除外)。
(二)本次评奖实行限额申报,我校申报数量不超过1项。
(三)请于2016年6月17日前将审查合格的《申报评审书》和《申报一览表》的电子版发送至刘晓蔚OA邮箱,纸质材料报送至科研处。
(四)申报评审书文本要求统一用计算机填写,A3纸双面印制、中缝装订。报送科研处的纸质材料包括:(1)《申报评审书》一式七份(1份原件、6份复印件),参评成果原件1份。
联系人:赖梦瑶、刘晓蔚,电话:22861299
科研处
2016年6月2日
附件1:第五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pdf
附件2:第五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评审书.doc
附件3:第五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