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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理工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2005-05-24     点击量:

东莞理工学院文件

 
 
 
东理〔200513
 
关于印发《东莞理工学院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院内各单位、城市学院:
《东莞理工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业经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五月八日
 
 
东莞理工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科研项目的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省部、地方政府下达的科研项目,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以及学院自选立项项目和其他由本院科研人员承担且列入学院科研管理的科研项目。
     1、国家科研项目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防科工委和总装备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以及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和国家文化部下达或资助的部分科研项目。
    2、省部科研项目指除第1款所列部门之外的国务院其他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研主管部门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
    3、地方政府科研项目是指东莞市以及其他地级行政市、自治州政府科研主管部门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
    4、其他科研项目指省部和地方政府中非科研主管部门或地级行政市、自治州政府以下各级行政部门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
    5、横向项目指各类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
    6、学院自选项目指东莞理工学院提供经费资助的项目以及学院各部门自筹经费正式立项并报学院科研处备案的研究项目。
    7、由学院人才引进专项经费资助的项目,调入博士、教授科研启动项目。
    本条1~4款所列科研项目统称纵向项目。
第三条       科研项目实行院、系两级管理。学院科研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院纵向项目的组织申报和横向项目技术合同的审核,负责所有立项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负责全院跨系科研项目的组织和协调。各系和各研究机构为已立项项目的实施提供条件,具体负责组织本单位科研项目的实施,做好项目的检查、验收及结题项目技术资料及有关文件的归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科研项目立项
第四条       纵向项目的申报由学院科研处统一协调组织,各单位按学院科研处的申报方案认真组织好项目的申报。
第五条       纵向项目申请人应按规定认真做好申报纵向项目的选题工作。申报各级自然科学纵向项目之前,应做好查新和专利检索工作,并根据具体申报要求将查新报告作为附件提交。申报的科研项目以申报人已有专利技术为基础的,在同等条件下可获优先推荐。
第六条       申请各类纵向项目,申请者必须按相应主管部门的要求和规定格式,实事求是地填报项目申请书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七条       纵向项目申请材料由各单位科研秘书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合格的送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分会进行内容审查,对申报项目进行认真筛选,在规定的受理时间内,择优报送学院科研处,经科研处审查汇总后,由学院按规定批准后报出。
第八条       本院与外单位合作申报的科研项目,应签订合作合同,明确分工及研究标的、权利和义务,并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权益分享办法。经学院科研处审查同意并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申报。
第九条        跨专业、跨学科、跨部门的纵向项目的申报,由项目主要申请单位负责组织和审查工作。
第十条      纵向项目获得立项批复后,由学院科研处技术合同委托代理人与项目下达部门签订科研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并加盖“东莞理工学院科研合同专用章”。第一期经费到学院后,由学院科研处予以确认立项。
第十一条           各单位承担的横向项目,要严格执行《东莞理工学院横向技术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技术合同签订生效且第一期经费到学院后,由学院科研处予以立项。
第十二条           所有新立项目,均由学院科研处统一编号,建立档案并由学院财务处发给经费本。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只有在学院科研处登记立项的科研项目,方能计算科研工作量并作为考核、职称(务)评聘等的有效业绩。
第十四条           纵向项目批准或横向技术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做好实施的准备工作,认真编制项目研究工作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项目正式立项后,应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工作。承担单位要对研究计划实施所需的条件给予支持并督促项目组按研究计划开展工作,确保研究计划的完成。
第十五条           院内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由主要承担单位负责组织计划实施,明确分工及要求,并以合同形式明确各承担方的权利和义务。各承担单位之间要加强协作,主动配合,确保项目完成质量。
第十六条           在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批文或计划任务(合同)书中,明确本院为合作单位的纵向项目,可列入纵向项目进行管理,其他情况按横向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纵向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批文或计划任务(合同)书中明确说明需设立子(分)项目的,在签订技术合作合同后可设立子(分)项目;其他纵向项目不设立子(分)项目。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按《东莞理工学院科研课题负责人责任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凡已立项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学院或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或按技术合同的约定提交年度或中期执行情况报告和结题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结题报告必须具体、真实。
第二十条           为确保科研项目完成的质量,学院科研处、各相关单位将对在研重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并通报评估结果;根据评估情况,学院对执行好的项目予以表扬,对未按要求开展研究工作或执行情况不好的项目予以批评,要求其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条   纵向项目在研究计划实施中,对预期目标、研究内容有重大变动的,以及终止计划实施等情况,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告,办理审批手续,经下达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改变或终止。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离开学院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项目终止报告,经学院同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与项目委托单位协商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无法完成的纵向项目,学院科研处可以在征得主管领导批准以及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同意后终止并撤消该项目,退回剩余的科研经费。
 
第四章  科研费用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为学院教职工和院内单位或部门从事各类科研活动所获得的经费,科研经费必须在学院财务处建帐核算。
第二十五条   科研经费收入、转拨和结题决算由财务处和科研处共同负责,由科研处审核后通知财务处给课题组办理经费卡。经费卡按项目来源的不同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级项目——A级、省部级项目——B级、市厅级项目——C级、横向项目——D级、学院立项项目及项目配套经费——F级。
第二十六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实行课题(项目)组长(以下统称为课题负责人)负责制,课题负责人负责编制研究经费预算,负责研究经费的合理使用和管理。预算内单项不超过3000元(含3000元)的开支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批。预算内超过3000元的开支由科研处审批,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批的开支由其本人经手借款或报销时,由科研处审批。课题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学院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到位后,项目负责人可向学院申请科研设备配套费,用于购买单件5.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非电脑、数码相机类设备)。国家和省部级纵向项目可申请的科研设备(指只限于购买该项目科研活动所需要的专用研究设备)配套费的最大限额为项目费中用于专用设备购置费的100%,市厅级纵向项目为60%,在设备到货付款时由学院提供,购置的专用设备属学院资产,由项目负责人管理、维护、使用。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到位后,学院按项目级别和实到经费提供配套科研业务费补贴。对每个国家级自然科学和工程类科研项目,学院按实到经费的50%给予科研业务费补贴;对每个省部级自然科学和工程类科研项目,学院按实到经费的30%给予科研业务费补贴;对每个国家级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学院按实到经费的80%给予科研业务费补贴,对每个省部级社会科学科研项目,学院按实到经费的60%给予科研业务费补贴;对省级以上(含省级)“千百十人才工程” 培养对象批准立项的“千百十人才工程”科研专项项目,学院按实到经费的100%给予科研业务费补贴;每一项目获得的科研业务费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科研业务费补贴可用于研究生的生活费补贴,但不得用于接待或奖励等费用的开支。凡已在学院取得配套科研业务费补贴的项目,因合作需要将项目经费转出学院的,学院将实际转出经费额相应的配套费收回。
凡用科研业务费或科研专用设备配套费购置设备的,按学院有关教学、科研设备管理办法和采购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   
1、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含学院水电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学术刊物、资料订阅费,知识产权费用,评审、评价、验收和鉴定费。
 2、实验材料费:实验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管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费、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4、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简易改装所开支的费用。
 5、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由协作合同规定)。
 6、合作费:联合申请科研项目,按项目合同或项目批准书应拨给合作单位的费用。
 7、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用于项目计划任务书中明确列出的、与项目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所需的费用,包括项目组人员出访及外国专家来访的部分费用。
 8、管理费:用于学院、各单位科研项目管理活动的费用。各类科技项目,学院提取当年实到经费的8%作为科研管理费(其中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3%管理费由学院配套的科研业务费补贴中提取)。管理费(含横向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购买各类项目指南、项目有关材料的复印费、业务管理人员为争取项目的差旅费、项目洽谈活动费以及上级科研主管部门委托承办的会议业务费等。
人文社会科学项目的管理费提取按相关项目的管理规定执行。
管理费的使用按学院70%、项目承担单位(二级学院、研究院、系、部)30%的比例分配。
 9、劳务费:指与人事处签订协议为课题组专门调入和聘用的科研编制人员的校内工资和福利费,所有专兼职研究人员的工作量补贴、研究生生活补助费、鉴定(评议)专家的劳务费等。劳务费按月发放。劳务费仅限于实际参加研究工作的人员,由课题负责人根据研究人员在项目中的贡献进行分配。具体标准是:省(部)级(含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及人文社科基金)以上项目按30%提取(其中国家和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20%由学院配套费中提取、省科技攻关项目的15%由学院配套费中提取);市级项目及横向项目按35%提取。
 10、特支费:必要的非计划开支(如招待费、餐费),不超过项目总经费(F级项目除外)的15%。
第二十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按合同应完成的科研项目,开支范围和使用权限如下:
l、凡列入学院科研计划的项目,经费拨入学院后按项目立题编号。项目负责人按经费指标编制《经费开支计划》,作为科研经费开支的依据,由项目负责人掌握使用。
2、经费使用由财务处按项目核算控制,项目负责人通过经费卡进行管理和查询。
3、各科研项目计划内的开支额度,按财务处规定执行。
4、科研物品、仪器设备的订购,单项或一批次5000元以下的零星采购由项目负责人自行完成,经资产后勤管理处审核后报帐。超过5000元由项目负责人申请科研处审核后,交资产处采购中心按规定采购。购置项目需用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充分论证和调查,先向科研处提交书面报告,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由资产后勤处统一采购。设备购置后应到设备处办理仪器设备登记入帐手续。
5、因研究工作需要使用项目经费出国参加重要学术会议的,在持有会议发出的邀请函和宣读论文通知书及确保科研项目按计划完成的前提下,经系 (二级院)主管领导批准,报科研处、国际交流处审查后报请主管院长审定。
6、没有按计划完成的项目,必须向科研处提出书面申述报告,否则将冻结经费。因故中止的项目要及时提交报告,做出决算。否则,两年内不得申请纵向或院级基金项目。
7、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后的结余经费经财务部门复核后,留作课题组作继续研究工作的费用。
第三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按合同应完成的科研项目,开支范围和使用权限如下:
1、凡列入学院横向科研计划的项目,经费拨入学院后按项目建帐编号。由科研处审核后填写横向科研项目预扣经费通知单,并通知财务处给项目负责人发放经费卡。
2、横向科研项目的经费开支,由项目负责人掌握使用。
3、横向科研项目到款后,财务处开出发票。若必须使用增值税发票,该发票的税款由该项目经费支出。
4、横向科研项目办理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将经费卡交还科研处,科研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该项目的收益分配,填写东莞理工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结算通知单并送财务处,财务处依据结算通知单,负责该项目的余额分配。
第三十一条   由学院资助的项目经费使用范围按第二十八条执行,但不包含管理费、劳务费,特支费(如招待费、餐费)。院级科研基金资助课题经费不得用于购买私人使用的电脑及家用电器、家具等非实验必须的物品。
第三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让费的分配。学院提取30%,剩余70%由课题组负责支配。如转让成果属多方共享的则按协议执行,转入学院的费用按如上分配方案执行。
第三十三条   课题组负责支配的技术转让费,不能全部作为劳务费支出,应将其中30%50%作为完善该技术成果或进行其他科研课题的研究经费。
第三十四条   各类科研项目通过鉴定、验收、评定后,科研处应及时通知财务处进行项目经费核算,并暂时冻结该项目经费支出。课题组必须在项目结题后一个月内到科研处、财务处办理项目结题经费结算,否则将冻结该项目经费,直至结题为止。
第三十五条   财务部门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要实行严格监督,对不按本办法的规定使用经费者,有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六条   以上各类项目进行经费结算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学院有关档案工作管理的规定上交项目的各种科研档案,凭科研处审批的项目结算通知单到财务处进行经费结算。未经结算的项目不能申请成果鉴定。
 
第五章  项目结题和验收
第三十七条   科研项目应按计划任务(合同)书的要求按时完成,并办理结题手续。因故不能按时结题的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研究时间,经项目下达或委托单位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
第三十八条   根据项目下达或委托单位的要求,结题可以采取提交结题报告、验收、评议或鉴定的方式。
第三十九条   凡用我院名义申请或项目主持人为我院在编人员的科研项目,必须由科研处协调或组织鉴定。科研项目的验收、鉴定和评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材料,经学院科研处同意并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条            项目结题后,项目组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东莞理工学院档案工作管理办法》和《东莞理工学院科学技术研究类档案业务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项目或专题立卷归档;科研项目档案主要包括下列书面、电子和图片资料:
    1、科研任务的开题报告、调研报告、项目申请书、计划任务书、协议书、合同书以及专家推荐意见、主管部门的批示或批准通知书等。
    2、在研究过程中,有关项目研究进展的技术资料(包括:实验记录、分析记录、测试记录、数据、图片等;研究、分析、测试、质检、技术报告;科研论文、专著、专有技术、专利、鉴定、软件、图纸等;年度执行报告、总结报告、结题跟踪报告。)和学术交流与人才培养情况。
 
第六章  科研项目的保密
第四十一条   所有参与研究工作的人员都应加强保密意识,项目参与者和其他接触技术秘密的有关人员均应签订保护技术秘密承诺书。研究成果需要按技术秘密进行保密的,项目组应制定技术秘密保护方案,并报学院科研处批准。
第四十二条   凡是具有密级的科研项目,按《东莞理工学院科学技术保密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   泄露学院技术秘密,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学院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科研项目的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管理按《东莞理工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和《东莞理工学院知识产权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东莞理工学院科研管理暂行规定》(东理〔1997〕30号),《东莞理工学院科研经费资助办法》同时废止,学院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科研  管理  办法  通知
东莞理工学院办公室            2005511日印发